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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罚款5000元

时间: 2024-02-27 03:58:34 作者: a8体育在线直播网页

  日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重庆洁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违反了《重庆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规定,基于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执法工作,当事人共有11天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工作,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款5000元。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房屋装修,销售日用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

  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万盛永利豪庭小区对当事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电梯日巡视检查记录表B3-1》《电梯日巡视检查记录表B3-2》在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期间没有填写文字记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施安全检查指令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工作,本案于2022年3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未对当事人相关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小区的物管,是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小区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4日期间未开展永利豪庭小区的B3-1、B3-2电梯日常巡查工作,未填写B3-1、B3-2电梯《电梯日巡视检查记录表》。

  第一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委托书、万先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第二组:B3-1、B3-2电梯《电梯日巡视检查记录表》复印件、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是电梯使用和管理单位,以及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工作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盛市监告字(2022)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工作,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是关系着居民生命安全,电梯的使用过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在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4日期间未开展永利豪庭小区的B3-1、B3-2电梯日常巡查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规定,属于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事实,配合执法工作,当事人共有11天未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工作,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的裁量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从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银联卡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科缴纳罚没款;也可到本局财务科领取非税收入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至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7852,开户行:建行中山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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